修正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很多人看到這個法條,可能會眼睛為之一亮,原來過去花的冤枉錢,有可能可以討回個公道,但事實上,上述法條隱含了幾個重要的構成要素:首先,必須是「意圖」,如果店家是引用代理商的錯誤訊息,就很難證明是「意圖」了。其次,必須是施以「詐術」,簡單的說,就是讓人信以為真,最後的關鍵就是「交付」,必須真的被騙了,才構成詐欺,但現在未遂犯也被包括在其中了(可能是詐騙集團實在太多了)。說了這麼多,其實是要告訴大家,雖然很多人覺得攝影路上花點冤枉錢是常見的事情,但成長並不一定要那麼痛苦,教大家如何聰明辨別,比事後再想辦法追究應該要好的多吧!
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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